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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贸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2008-05-19 14:51:2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    福建商贸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1 学生守则 2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3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5 学生考勤办法与请假规定 6 考场纪律 7 学生操行评 ...

福建商贸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1   学生守则

2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3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4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5   学生考勤办法与请假规定

6   考场纪律

7   学生操行评定办法

8   团委会职责范围

9   学生会职责范围

10  团支部职责和委员分工

11  班委会职责和委员分工

12  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13  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14  语音室管理制度

15  机房管理制度

16  图书资料借阅制度

17  阅览室管理制度

18  关于班级电视机使用的规定

19  学生爱护公物的规定

20  门卫管理制度

21  学生证及校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2  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23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4  宿舍卫生评比标准

25  教室卫生评比标准

26  综合班风评比办法

27、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逐步树立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唯物主义观点。

3、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劳动。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6、诚实谦虚,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8、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

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工作原则意见》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关于入学与注册

1.1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就读我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免试录取具有初中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1.2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到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认已病愈者,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1.3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新生入学后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1.4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1.5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若有差错,应将有关材料呈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更正)。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成“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并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上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将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上传的“学生入学花名册”与当年各地招生期间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新生录取花名册”(原件)核对确认后,作为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的依据。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春、秋两次。

1.6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我校学习的,于每年春、秋两季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期间,凭高中毕业证书到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造册(录取名册上除规定的栏目应认真填写外,还应注明学生原高中毕业证书号码或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号码),并将学生毕业证书原件以及录取所需材料送至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生录取手续。

1.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管理中心编列学号,设立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至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表示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代号;第五、六位表示由市(县、区)教育局(教委)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代号。转学生、重读生、复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省和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

学生学号编排从左至右如下所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年度

各市区

学校

学生代号

全省统一

全省统一

设区市确定

学校确定

1.8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录取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凡在招生中违规违纪录取的学生,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需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课程设置与分类

2.1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2.1.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学习某一专业必须修习的课程。它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和心理健康必须列为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85%左右。

2.1.2选修课:是根据岗位能力要求设定的,培养学生岗位能力所需修习的课程。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适应学生特长、兴趣等个性发展需求及与专业有关的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志趣和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是教学计划中的弹性部分。选修课学分一般占总学分15%左右。

2.2在学时安排上,文化基础课的学时约占总学时的40%。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的学时约占总学时的60%

3、成绩考核

3.1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两个方面。

3.1.1操行评定是对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实习中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公正、全面、发展的观点评价学生,指出优点、缺点和努力方向,防止片面性。

3.1.2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一般按学期记载。考试成绩是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的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3.2学业成绩考核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的方法(考试、考查)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记分评定方式,一般在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按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业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评分实行学分制。

3.3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

3.3.1平时成绩(含期中考、单元考和作业成绩等)占40%,期末考占60%计算该学科学期总评成绩。

3.3.2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把各学期的总评成绩平均,作为该学科的最后毕业总评成绩。

3.3.3体育课(除函授学员外)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来评定学期成绩,以学期成绩的平均值作为学年成绩,以学年成绩的平均值作为学科的总评成绩。

3.4考核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基本学分。

3.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在下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绩按零学分记载。

3.6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该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学校还须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7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我校学习的,其文化课(德育、体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成绩可折算成相应学分;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科成绩,可视为相同相关专业理论课程或作为选修课程成绩,折算成相应学分予以承认。

3.8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接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成绩学分。

3.9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按时向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成绩学分,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4、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标准周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4.1学分的设计:

4.1.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4.1.2理论课与实验课每16学时为1学分。

4.1.3体育课每18学时为1学分。

4.1.4课程设置的实习、社会实践每周(或32学时)为1学分;列入教学计划的军事训练、入学教育各为1学分;毕业实践(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每周为1学分。

4.1.5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和相关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等每项为2学分。

4.2课程学分的计算:

课程学分=基本学分×权重

4.2.1总评成绩达60-69分(及格),可取得基本学分;

4.2.2总评成绩为70-79分(中),学分为基本学分×1.05

4.2.3总评成绩为80-89分(良),学分为基本学分×1.1

4.2.4总评成绩为90-100分(优),学分为基本学分×1.15

4.2.5经补考及格的课程只能取得基本学分,不计算权重;

4.2.6参加高一层次自考学习的学生,可凭自考成绩通知单计算中职学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实际学分。

4.3奖励学分

4.3.1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和学校组织的技能、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分别奖励5432学分;其他名次获奖学分按0.5学分相应递减。

4.3.2 学生获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表彰,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3个等级,分别奖励542学分。获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奖励1学分。

4.3.3学生获得等级高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每提高一个等级加2学分。

4.3.4 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获得名次或表彰,其奖励学分只能取最高的一次记入。学生在校期间奖励学分最多只能达到15学分。

4.4学生毕业应取得的最低学分数为:三年制170学分。

5、选修

5.1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但每学期应在专业科指导下制定选修计划,以便合理安排学习。

5.2选课程序: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开设,每学期教学管理中心于第12周预告下学期开设的课程,组织学生预选,学生预选情况于14周报送教学管理中心批准,教学管理中心在第18周公布选课结果。

5.3课程选修人数不足30人时,该课程停开,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5.4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学管理中心审批。擅自退选作无故旷课论,擅自改选不计新选课程学分。

5.5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上课,执行考勤制度。未经办理选修手续而参与听课者,不予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5.6为了保证知识传播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选修课程,应连续选课学习。如中途停选,该课程原已取得的学分作废。

6、免修

6.1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没有参加考核,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各种实践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需持医院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6.2工学交替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并经学校批准离校勤工俭学期间,可以自学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后,期末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并合格(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6.3学生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的要求,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该课程作免修处理,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同等学分。所学课程原则上应高于或等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

6.4如果学生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技能证书、从业证书,可作同等学分认定,相关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免修。

6.5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7、重修

7.1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搞留级。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重读。

7.2重读生通过自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本人可在学期开始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学校教学管理中心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读。

7.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7.3.1该课程被取消补考资格者必须重修。

7.3.2该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于选修课的可重修原来的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重修。

7.3.3学生无故旷课或因故缺课,时数达总学时数的30%,不得参加正常考试,视同考核不及格,应挂科重修。

7.3.4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除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视同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挂科重修。

7.4重修分为听课重修和免听重修两种,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学习。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

7.5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登记。学生虽已取得某课程的学分,但对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修。这种重修仅限一次。

7.6凡重修须交重修费。

8、转学与转专业

8.1我校可接受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或其他类型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8.2高中毕业生、已获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另要取得我校毕业证书的学生、普通高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录取、转学手续,由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8.3学生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转学或转专业应当在学年结束前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一年级学生与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与转专业),由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8.3.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后,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3.2学生转学,须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其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三方同意盖章,并由转出学校提供该生当年招生录取名单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印章,一并由转入学校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8.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8.4.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8.4.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8.4.3重读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8.4.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9、休学、复学与退学

9.1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申请参加就业和社会创业实践活动,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准予休学,保留其学籍三年。要求工学交替的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工学交替期间学生由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就业和社会创业活动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完成学业。

9.1.1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发给肄业证明。

9.1.2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9.1.3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9.2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学校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校长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10、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10.1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0.2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10.2.1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10.2.2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严重的学生,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加强教育;

10.2.3对无视学校纪律、考勤制度,随意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3对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有优秀表现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为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学校发给奖学金,予以表彰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奖励一定的学分,记入学生档案。

10.4学校对学生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或校级组织的技能、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10.5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对未成年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需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长批准;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的处分,须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裁决。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受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10.6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10.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0.7.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10.7.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10.7.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10.7.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的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10.8对犯错误的学生,首先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必须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地处理此类事情。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10.9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10.10凡给予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履行撤销原批准处分的程序。

10.11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11、毕业、结业、肄业

11.1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状况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三年制学生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11.2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方可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1.2.1具有学籍;

11.2.2操行评定(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实习中表现)合格;

11.2.3在校学习时间至少二年以上;

11.2.4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毕业实践),应取得规定的学分;

11.2.5体育科成绩合格;

11.2.6综合实习成绩合格;

11.2.7必须获得至少一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1.2.8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定的要求。

11.3我校学生毕业证书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一印制。

11.4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可参加上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并按照跳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提前修满该专业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在校学习时间二年以上,满足毕业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允其提前毕业。

11.5凡学习能力较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历证明或单科结业证明。

11.6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11.7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应学课程、修满学分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少选课程和重选部分课程等方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11.8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经学校安排补考后,成绩全部及格、操行总评合格者,可向学校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11.9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未能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经学校同意可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年限。

11.10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继续学完课程计划内未学完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验发证书时算起。

11.11学生在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校在办理学生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1.11.1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即:学校已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经过核对、确认的学生入学花名册;

11.11.2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变更表;

11.11.3学生毕业生花名册一式四份。名册排列顺序应与“学生入学花名册”顺序一致;

11.11.4国家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1.11.5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成绩;

(本条目(1)至(4)点所述表式内容应与学校已录入至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设定的表式一致)

11.12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只能补办毕业证明(只限一次)。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须补办毕业证明者,应在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办的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带齐填写好的“毕业证明书”、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本人的二张二寸黑白相片,到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12、附则

12.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不适用于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

12.3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穿戴:

1.1穿着整洁、大方,不奇装异服、着装暴露。

1.2不剪怪发、不染发、不烫发、不画眉、不涂口红指甲油,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不戴耳环、戒指、项链、玉佩等饰物。男生不蓄长发(头发以不盖眼眉、耳朵及衣领为标准)、不留长须。女生不披肩散发。

2、校园:

2.1遇见老师、外宾主动问好,主动让路。

2.2爱护花草,不折枝采花,不践踏草坪。

2.3不闯校门,不翻爬校门、围墙。

2.4行走不勾肩搭背,不随意打闹。

2.5佩带校牌,路遇检查主动出示。

3、教室:

3.1教室内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吵闹,不在教室打球。

3.2上课提前2分钟入座,做好上课准备。

3.3上、下课班长喊“起立”,向老师行礼,老师还礼后落座、离座。

3.4迟到应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进教室。

3.5上课精力集中,不打瞌睡,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3.6爱护公物,不翘座椅,不在课桌、墙壁上刻、涂、画、写。

3.7提问题须先举手,经老师同意后起立提问。

3.8下课及时关闭电灯、门窗、风扇。

3.9上课时间,学生必须关闭手机电源,不接打手机。

3.10保持室内卫生,桌椅排到整齐。

3.11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带食物进教室。

3.12课间不说脏话、不打闹、不影响他人行走。

4、宿舍:

4.1服从宿舍安排,不自行调整宿舍。

4.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4.3宿舍布置文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4做好个人卫生,衣袜要常洗、被褥要常晒。

4.5节约用电、用水,按时熄灯,随手关水、关电。

4.6不私藏存放管制凶器、易燃易爆物品等。

4.7不向宿舍窗外、走廊泼水、扔杂物。

4.8不晚归,不留宿校外。

4.9不擅闯他人宿舍,留宿他人,不到异性学生宿舍。

4.10不攀爬阳台、楼梯、窗户。

4.11不吸烟、不喝酒、不打麻将、不赌博。

4.12不私接电源,不改装电线,不乱贴纸张、宣传画。

4.13不擅自拆动消防器材,不擅自移动、添加宿舍的设施设备。

4.14熄灯后不吹、拉、弹、唱。

4.15不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不使用明火。

5、食堂:

5.1食堂就餐自觉排队,不乱插队、不捎带、不起哄。

5.2爱护公物,不蹲踩桌椅,不敲打餐具、桌面。

5.3尊重食堂工作人员,服从管理。

5.4不乱倒饭剩菜,不带饭菜出食堂,注意保持食堂卫生。

5.5勤俭节约,不浪费粮食,节约用水。

6、集会:

6.1参加集会准时到场。观看演出和比赛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不吹哨、不鼓倒掌。

6.2唱奏国歌整理着装,脱帽肃立。

6.3集会不看书报,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6.4集会结束按序离开,不拥挤,不吵闹。

7、图书馆:

7.1进图书馆、阅览室不大声喧哗,保持安静。

7.2爱护书籍,不涂写、折叠、撕剪书页。

7.3不私自携带书报外出。

7.4借书按时归还,损坏赔偿。

8、文明礼貌:

8.1对待他人讲礼貌,讲信用,不仗势欺人。

8.2不进入校外三室一厅。

8.3不私自翻阅他人日记、笔记、信件,不私自拆取他人的信件邮票。

8.4借人物品及时归还,未经许可不动用他人物品,不向他人借钱。

8.5勤劳俭朴,不摆阔气,不乱花钱,不赊帐,不赖帐。

8.6男女生交往适度,不谈恋爱。

8.7进入办公室先喊报告。

8.8不背后议论老师、同学,不给别人起绰号。

9、实习:

9.1穿着工作服、胶鞋,文明实习。

9.2爱护工具、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和作业纪律。

9.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9.4下课及时清点工具,搞好实习场卫生,检查电路、门窗,保证安全。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理部门颁布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2、处分学生应当遵循综合治理、从严治校与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相辅相成的原则;遵循主动承认错误从宽、认错态度不好从严从重处分的原则;遵循初犯从轻、屡犯从重处分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4、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

4.1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79课时(含79课时)以下的;住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4.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4.3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4.4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4.5观看收听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的;

4.6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7故意毁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4.8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4.9违反水电制度私接灯头、电线或电源,破坏水电器材的;

4.10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初犯的;

4.11破坏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的;

4.12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的;

4.13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