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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贸学校公务接待情况公示

2017-03-08 00: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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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接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公务接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热情接待、节省开支、从严控制、合适有度”的原则,切实搞好公务接待,提高工作效率,特规定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是全校接待工作和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各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职责范围负责并承办接待工作。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对于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三、公务接待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各科室因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应先了解来宾具体情况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校长同意,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后交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进行,确因情况特殊(如节假日、分管领导外出、寒暑假等期间必须接待)无法事前审批的,必须电话请示分管校长同意并委托其他领导审批后进行。陪同就餐的人员应严格控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并由接待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公务接待申请单”与接待正式发票一并作为公务接待报销凭证。

四、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处级及以上领导接待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餐100元以内,科级人员接待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70元以内,一般工作人员接待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50元以内,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接待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工作餐接待:工作餐原则安排在食堂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15元以内;安排在校外就餐的,标准控制在每人每餐30元以内。
3、酒水类:原则上以当地大众化酒水为主,并须严格控制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接待标准的30%;接待用烟从严控制;工作餐不安排烟酒。
4、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学校支付的,应事先由对口接待科室报分管领导和校长批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经办人员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准随意提高标准或超标准接待。否则,超标部分由接待人员自行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应报请学校领导视情况决定,经校长批准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6、用餐接待一般在签约酒店(含学校食堂)安排,确需到其他宾馆、饭店接待的,须由学校领导批准。在签约酒店(含学校食堂)以外场所接待的,其接待费开支须在十天内办理好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7、同一时间、同一批次来宾公务接待总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釆用转账方式结算, 如有特殊原因需现金结算的应提前一天报请校长核准后方可进行接待。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手续。
1、财务科根据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公务接待申请单”核定的接待标准、消费明细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费发票单据办理接待费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核对接待费票据上盖章地点与接待地点是否一致。因情况特殊接待人来不及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单”的,须在当时电话请示校长同意,并于事后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过后不再补办审批手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接待手续先斩后奏的,学校一律不予办理,费用由接待人自负。

七、无论业务应酬或来宾接待,都要做到热情大方,文明接待,节约有度,避免过分劝酒,坚决杜绝酗酒闹事等影响学校形象的事情发生;坚决杜绝在公务接待中浪费、违规违纪等行为。

八、每半年财务、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将适时对学校各科室公务接待进行内部督查,并将检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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