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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015-12-16 00:00:00    点击: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认真制定了《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直机关工委领导同意,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职职工全部参加医疗互助,确保患病职工及时足额得到补助。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应向省直工会作出书面说明。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15年11月27日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

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现就开展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把开展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关怀帮扶职工的实际行动,作为构建服务职工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作为增强基层工会凝聚力、向心力的特色品牌,切实抓实抓好,更好地凝聚广大职工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新福建建功立业。
第二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取之职工、用之职工,坚持着眼长远、量入为出,最大限度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

二、参加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工会的所有基层工会,未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或欠缴经费超过一年的基层工会,不列入参加范围。

第四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形式的用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视为在职的,应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依据,并经主管厅局党组(党委)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对象。

三、报名的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报名,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互助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2),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六条 已参加第六期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会,应于第六期到期前1个月报名,第五期自然延续到2015年底的基层工会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完成报名。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会,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报名;2016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的工会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条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3,附EXCEL格式电子版);

2、《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版), 并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八条  医疗互助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到基层工会。

四、经费的筹集和缴纳

第九条  基层工会按每人每份8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拨补、工会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十条  每个基层工会统一为每人一份(80元)或每人两份(160元),同一个工会不能两种档次混合。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根据医疗互助中心的通知,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2)。

第十二条  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五、活动的期限和权利

第十三条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从缴款次日零时算起。

第十四条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职工调入的新单位也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补助金就高不就低、有效期就长不就短的原则给予补助。

六、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五条  重大疾病补助金。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其定义见附件1),可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其中,第1—11种重大疾病每份32000元,第12—32种重大疾病每份25000元。

第十六条  特定疾病补助金。(1)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手术治疗的,按每份15000元发给补助金。(2)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支架置入治疗的,按每份10000元发给补助金。已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冠心病患者不再给予支架置入医疗补助金。

第十七条 死亡慰问金。指因已知疾病(不含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突发性疾病以及意外伤害等导致死亡的(具体定义见附件1第33项 “特别规定”),按每份10000元给予慰问金。已领取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补助金的,不再给予死亡慰问金。

第十八条  住院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含5天)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份每天补助50元,最高补助40天。凡本期内已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及死亡慰问金的,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

第十九条 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第二十一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医疗补助(含慰问金)。

1、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2、醉酒、自伤自残自杀;

3、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4、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5、在非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6、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医疗互助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

第二十三条  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或死亡)后的60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60日内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书面报备的,医疗互助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和天数的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等;

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5、死亡慰问金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所在基层工会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死者平时身体状况及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救治主要经过等;(2)死亡证明复印件。

6、医疗互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互助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互助活动省直工会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确保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全额贴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直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

第二十八条  省直工会建立医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定期对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时向基层工会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直工会及医疗互助中心要严格执行《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工作规范》,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五项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省直工会坚持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作为推荐、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一票否决。同时,将按照省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将把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省直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增加补助项目、提高补助标准等提出补充措施,补充措施自印发之日生效,不溯及以往。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直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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