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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8-05-05 10:56:4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2  文字大小:【】【】【
  •   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供销科教字〔20071

 

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山西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62号)要求,现将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招生院校、专业及计划

招生院校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学制

山西财经大学

旅游管理

50

4年(本科)

安徽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

50

4年(本科)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市场营销

50

4年(本科)

二、         招生条件

供销合作社系统省、地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均可推荐本校应届毕业生。推荐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教师基本素质,志愿长期在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三、         报名时间及招生程序

1、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按,《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教本科师资班推荐限额数》(见附件)将推荐数分配到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重点是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学校。学校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推荐人选,学校领导集体审定,并在本校张榜公布。推荐生与学校必须按统一规定认真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推荐表》(一式四份)及《准考证》,1月底前报所在省(区、市)供销社审定。由省级供销社于210日前报送当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备案,省级高招办负责编制长度为14位的“考生号”。

2、       各省级供销社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于3月底之前将推荐生的材料(含推荐表、体检表、准考证)报送供销总社科技教育部教育培训处。经总社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核发准考证并组织推荐生参加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招生院校按计划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考生信息报生源所在在省级供销合作社教育主管部门,由生源所在省级供销合作社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在省级高招办,经絯准备案后,招生院校方可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         考试时间及地点

职教本科师资班推荐生考试于2007425日、2627日举行,424日报到。考试地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考试时间安排表

时间

425

426

427

上午9001100

语文

外语

面试

下午230430

数学

面试

面试

五、         工作要求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负责,及时主动与当地省级高招办取得联系,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根据推荐限额数,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推荐表》和《准考证》发到省内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认真做好推荐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到供销总社科技教育部教育培训处,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山西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和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根据时间安排,组织人力协助供销总社做好推荐生的考试与录取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高校、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做到推荐、选拔公开、公正、公平,应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宁缺勿滥,确保推荐生的质量。凡弄虚作假、考试成绩不合格、不按文件规定推荐的学生,一律不予录取;情节严重的,追究推荐学校校长的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附件:1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教本科师资班推荐限额数

2、       考生须知

 

 

 

供销总社科技教育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07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

职教本科师资班推荐限额数

地   区

名   额

地   区

名   额

地   区

名   额

北京

16

安徽

22

海南

6

河北

10

福建

10

重庆

4

山西

22

江西

16

四川

9

内蒙古

6

山东

15

贵州

8

辽宁

3

河南

22

云南

8

吉林

8

湖北

8

陕西

15

黑龙江

8

湖南

11

甘肃

6

江苏

12

广东

16

宁夏

3

浙江

10

广西

20

新疆

6

注:在全国范围内推荐限额数与实际录取数按21安排,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推荐数不得超过下达的限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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